申請科技券資助的本地企業/機構,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–
(a)(i) 根據《商業登記條例》(第310章)在香港登記;或
(a)(ii) 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;或
(a)(iii) 根據有關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;及
(b) 並非本港上市公司,亦並非政府資助機構3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3的附屬公司;及
(c) 及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,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。
創新科技署收到申請書後,會查核其資格及作初步評審。如有需要,創新科技署會要求申請者作出澄清或提交補充資料。合資格的申請將由科技券計劃委員會予以考慮,不合資格的則會退回給申請者。獲委員會支持的申請,將提交予創新科技署署長審批撥款,評審準則如下:
企業申請資格檢視
申請基金項目建議
核對申請所需文件
項目報價咨詢建議
撰寫及遞交項目申請表
項目審批進度跟進